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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总结




为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稳步推进,国务院提出了优化工作推进机制的具体措施。完善机制运行,坚持“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政治站位,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督促推进,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健全正向激励和反向问责机制,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此外,政策还明确了持续做好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省(直辖市)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禁捕执法监管、水生生物保护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地方政府要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长江禁渔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动态精准监测。要建立动态精准帮扶机制,健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信息系统,细化实化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更新掌握退捕渔民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到龄领取养老金等情况。有关地方要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摸排生活困难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动态监测范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渔民家庭,对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进行监测预警,动态掌握需要兜底保障的人员情况,及时落实相应救助保障措施。

跟踪做好就业帮扶。有关地方要加强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应帮尽帮。持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帮扶工作,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退捕渔民按程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

持续落实养老保险。有关地方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确保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退捕地、户籍地、参保地三地分离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由退捕地安排补贴资金,参保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在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方面,要有效推动落实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为此,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调查、保护和技术研究,推动增殖放流和重要栖息地修复工程,同时加强科普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重点是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划定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加强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严格控制不利影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以及加强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和补偿措施。

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建立监测调查信息系统,加强监测调查人员培训,提高监测水平,促进信息共享和利用。同时,加强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估地方政府的生态保护履职情况。

加强外来物种防治。常态化监测和预警外来物种入侵,规范养殖管理,建立全链条防控预案,加强科普宣传,严禁放流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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